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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能入侵 *** 网站吗?
一般来说,普通地方 *** 使用的 *** 多半都是对外(民众可以访问)开放的互联网,只要是“互联网”,就能够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更何况 *** 其实一向来都是某些过于攻击性的黑客们乐意攻击的目标,历史上曾多次出现某某某 *** 网站被黑,这已经是人尽皆知了的。
或者你又会遇见, *** 里工作的人使用的是“内网”——但其实这种“内网”是很有限的,就像是行李箱的密码锁一样,防君子不防小人,它只是对访问进行了“限制”,使得 *** 里的工作人员不能随意上班时间上网耽误了工作而已,黑客们完全可以绕过这种限制或突破它。
再者,其实有“内网”的同时,很多机制也是有“外网”的,也就是一般对外互联网。这里也是突破口。
总之,就是说,黑客入侵 *** 网站完全是不奇怪的事情。
想要不被入侵,就只能使用局域网了,或者不联网……总之,只要是对外的,就有可能被入侵。
为什么黑客可以黑别人的网站
网马利用浏览器的漏洞,当访问网马页面的时候,自行下载你所指向的EXE程序并运行,有很多生成器,把生成器所生成的网页文件作些修改,或者是把代码添加到你的网站上即可,EXE必须是可外部链接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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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这样解释算了,网页文件只是个引子,他就是用来植入木马用的,而木马就是你在网页代码中所规定的,他利用系统浏览器漏洞自动下载安装而已,木马是你自己定义的,灰鸽子啊,什么啊都行,都要上传到控件的,别人浏览到木马网页,如果没打补丁的话就会中的,另外特别注意的是exe必须要能外部访问的地址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 *** 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