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1、卡在身上钱没了,银行负全责
银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由于银行对银行卡和ATM机安全管理疏于维护,其ATM机无法识别伪卡,导致储户银行卡内资金损失,银行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全部经济损失。
2、消费过程中,店员盗窃卡信息,以致银行卡被盗刷的:
对储户而言,其在相应消费场所内正常刷卡消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却被犯罪嫌疑人恶意盗取。此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的过错应归咎于商家的管理疏漏,储户自身并无任何过错。
因储户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人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即银行应当就其错误支付造成储户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当然,被告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把银行卡给其熟知的人使用导致出现被盗刷情况:
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储户对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慎,与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共同造成了存款被盗,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储户账户内存款被人使用伪卡取走,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假卡。银行对储户存款被盗取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 *** 伪卡需要取得卡内的账户信息资料,其在ATM机上还需密码方可取款。而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系由储户自行设定,其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账户信息的义务。储户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其熟知的人使用,违反了储户与银行之间关于不得 *** 或转借银行卡的约定。储户未能对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行卡被克隆的原因之一。因此,储户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是银行的责任吗?银行需赔偿吗?
是银行的责任,银行需要进行赔偿,因为银行有责任通过技术手段控制风险,辨别银行卡的真伪。
银行卡是银行推出的服务产品,它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交易成本,也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但它在推出银行卡的同时,就要提高技术水平增加风险,防范堵塞一些风险漏洞,确保储户资金存款的安全,在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出现经济损失时,他负担主要责任并应该进行赔偿。
一、银行卡盗刷银行责任大
银行卡出现被盗刷的情况,银行的责任特别大,因为银行和储户相对而言,它处于主导地位,而且很强势,有着很多话语权,同时它也具有维护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应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和硬件设施来加强风险防范,及时辨别银行卡的真伪,避免银行卡被盗刷,如果因为他们的技术漏洞和硬件设施问题导致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就要负担相关责任并进行赔偿。
二、被盗刷要进行相关认证
银行卡被盗刷并不是一句话的事,应该做相关的认证,在银行没有意义的情况下他才会承担相关责任并进行赔偿,正常情况下,人们用银行卡取款时,需要有正确的卡和正确的密码,,这时银行的相关系统不但要对密码进行辨别真伪,还要辨别银行卡的真伪,在犯罪分子使用了伪造的借记卡取款成功以后,就是银行的责任要对储户作出赔偿,因为它的设备和技术没能及时识别出假冒的银行卡,导致用户很行卡被盗刷。
三、银行卡安全要重视
虽然银行卡被盗刷以后,银行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并应该对盗刷的资金做出应有的赔偿,但在平时使用银行卡的时候也要注意安全,避免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被别人获取,不向陌生人提供验证码,每次刷卡取款以后及时把银行卡取出,在取卡以前看看周边有没有危险设备,如果有要及时报警,在银行卡出现异常交易时要及明报警并联系银行停止支付。
18岁黑客窃取银行卡信息构成什么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 *** 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手机银行里的存款被黑客盗取银行该负什么责任?
应当应该付次要责任,手机里的存款被黑客盗取了,其实是个人在这场生活中乱点乱按乱操作,导致被黑客盗取了相关资料,但是如果黑客盗取了第1笔资金之后,采取了相关的措施防止被盗,但是呢,第2笔资金照样也被黑客给盗走了,银行就需要付出设有的责任,如果是被黑客盗取了另一侧,然后没有采取措施,那应该不负相关的责任,这是个人的责任,是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