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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有哪些原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犯罪目标从特殊群体扩大到普通群体,早前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务员、医生、教师等收入稳定的职业群体,现在则扩大到普通民众,任何人都可能中招;涉案信息种类繁多,囊括身份资料、通讯资料、车辆资料、职业信息、银行卡信息、行踪轨迹信息、住宿信息等;信息提供者通常为“内鬼”或者“黑客”;犯罪主体集中于投资公司,通常是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拓展业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与电信 *** 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愈发严重。
犯罪手法简单、来钱快、成本低
信息提供者通过简单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即可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收受者只需低价便可大量收购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分子法制观念淡漠
不少犯罪行为人为大学专科乃至重点大学本科学历,却缺乏基本法制观念,错误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
相关单位监管存在漏洞
部分单位缺乏切实有效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对内部人员保密培训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惩治力度不够;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技术体系不够完善,安全防范功能落后,难以抵挡专业 *** 犯罪的攻击盗取。
公民保护个人信息意识薄弱
不少民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时不够慎重,点开 *** 链接不够警惕。
法官建议:
相关单位应强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做好信息泄露防范工作,提高系统监管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内部人员管理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公民应增强个人信息保密意识。妥善保管个人重要证件,丢失身份证件、驾驶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后,应之一时间挂失报案。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自己的个人资料,切莫点开来源不明的 *** 链接,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收取快递包裹后应及时涂抹包裹上面的个人信息,网上购物等时应使用化名,以防泄漏个人信息。
瑞典更大连锁超市遭国际黑客袭击,黑客为何会如此猖獗?
瑞典更大连锁超市遭国际黑客袭击,黑客为何会如此猖獗?
近日在国际上发生了一则骇人听闻的事件,在瑞典更大的连锁超市遭到了国际黑客的袭击,导致店内的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这一事件也给其他国家敲响了警钟,在当下信息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已经是国际通用的技术,而技术虽好,但放在一些不法分子的手中,却会引起极大的危害,自互联网普及以来,黑客事件时有发生,让国际社会十分头痛,那到底黑客为何会如此猖獗呢?我们一起来探究一下。
首先黑客如此猖獗得从我们自身找原因。我们要知道黑客的入侵都是寄语互联网工作的,而互联网对于每个办公用电脑的人士来讲都是接触比较密切的,而在密切接触互联网的时候,由于我们自身的个人习惯以及对于互联网的警惕性不高而导致了我们的个人信息遭到了泄漏,或者是因为对于电脑工作的防护不够而给了黑客有了可趁之机,从而给我们的电脑种下病毒或木马,盗取个人资料,威胁我们的个人财产。
我们时常能够见到在一些公共场所有着公共的 *** ,很多人出于猎奇或者是贪小便宜的心态去链接这个 *** ,殊不知这是钻入了犯罪分子的圈套之中,黑客可以通过技术来获取链接该 *** 的用户,从而实施自己的入侵手段,类似的手段还有很多,一些不知名的U盘和网址常常是黑客的惯用伎俩,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他们入侵的手段也在不断的更新,让人防不胜防。
此外法律方面的缺失也是黑客能够猖獗至今的一项重要原因,我们都知道互联网技术发展还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因此很多国家对于互联网都在摸索发展的阶段,因此在法律上来讲,对于黑客犯罪的一些手段和活动也没有比较明确和清晰的一个划分,这就导致了关于黑客部分行为法律的缺失,而且由于黑客的行为通常具有跨国性和隐蔽性,因此他们的犯罪行为常常是在境外进行,这就加大了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整治难度和抓捕难度,导致黑客屡禁不止,并且越发的肆无忌惮。
针对当前这种严峻的行为,整治黑客需要国际联手应对,各个国家都不能够掉以轻心,需要共同联手,一同防范。
*** 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 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 *** 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 *** 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一)黑客文化对 *** 犯罪者的影响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
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
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
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
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 *** 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 *** 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 *** 犯罪的观念根源。
(二) *** 技术局限使 *** 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电子信息 *** 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 *** 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 *** 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 *** 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信息阻隔技术、为信息占有者守护信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人们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时通讯和信息查询的欢乐的同时,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占有的信息数据随时会被他人窃取甚至篡改的痛苦。当然,如果当初的计算机革命者们首先关注的是信息安全,很可能就没有今天这样的计算机技术和 *** 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和 *** 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 *** 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 *** 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同样能说明针对电子信息 *** 的犯罪因 *** 技术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实上,自计算机革命开始,针对计算机和信息 *** 的黑客行为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初的20余年中,这些黑客行为并没有被指称(规定)为犯罪。黑客行为在早期不被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它实际上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 *** 技术的进步,事实上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 *** 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黑客行为所侵害的计算机( *** )及其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 *** 技术的探索者,他们并不认为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时的社会对于计算机和 *** 技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缺乏对黑客行为的完整认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 *** 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认识和观念,而且电子信息 *** 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扩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于电子信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信息占有者电子信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利用 *** 的犯罪
为保护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 *** 的安全,打击计算机犯罪和 *** 犯罪,各国 *** 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到了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皆已比较成熟,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黑客性质的犯罪的。以1994年美国颁行的《计算机滥用修正案》为例,大致就可以看出这类法规的共同特点。《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是目前美国联邦关于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打击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 *** 计算机的行为,没有将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及电子信息 *** 的犯罪包括进去。
我国有关计算机的立法始于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这只是个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才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行保护的法规。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则是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前两条规定大致囊括了美国《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所规定的6种犯罪行为,而后一条规定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目的在于在打击防控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条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利用计算机犯罪、利用电子信息 *** 犯罪越来越普泛化的今天,这样粗略的规定不仅不能适应打击和防控犯罪的需要,而且会因规定内容中的具体列举过少,妨碍对利用计算机系统和利用电子信息 *** 实施的其它各种犯罪的打击。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于 *** 犯罪防控
法律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紧接着的工作就应该是追究实施这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这种追究工作谈何容易!“真正成功的计算机侵入不会留下任何追踪线索,监控记录会被删除或修改,文件的读取时间会被改变,被读取的数据不会受到任何破坏。没有追踪线索,也就没有犯罪证据。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根本无法估计这样‘完美无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尽管计算机安全系统工业内部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曾发生过很多次。”
事实上,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会保留下一份最后一次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包括数据资料的子目录也会保留下一份最后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即使数据资料被删除,子目录的时间记录也不会消失。所以,被非法读取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被非法存入数据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皆会留存下丰富的法律证据。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证据皆不易被察觉。与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为不同,针对计算机及信息 *** 的犯罪不一定会造成受害人在物质上的损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逻辑炸弹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注意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在犯罪结果显现时至关重要的证据信息也遭到破坏。即使针对计算机及电子信息 *** 的犯罪行为被察觉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愿报案。这一方面因为一些受害公司担心报案会给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信誉造成损害,从而失去自己的客户;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报了案,侦查部门也很难查出作案者,很难取得可靠的证据证明确是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五) 社会观念误区妨碍着 *** 犯罪的防控
国际互联 *** Internet 没有中心,没有所有者,没有人对它有占有关系,没有任何官方的组织者、管理者或控制者。 *** 世界是一个正在形成着的无中心的社会,是一块谁也无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园。 对此,一种观念是欢呼依靠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将分权心态由 *** 世界逐步弥漫于整个社会,使那种集中控制的传统生活观念成为明日黄花, *** 世界无中心问题涉及人类社会文化观念的深层次问题。在中国,计算机和电子信息 *** 的使用还不够普及, *** 世界无中心问题的观念性影响还不太明显,但网民社会的匿名性、无制约性已经促成了不少 *** 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的网民队伍正在扩大,面对无中心的 *** 世界,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说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不发生什么变化的情况下,他们在无中心的 *** 世界中会发生什么样的行为,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社会对计算机技术和 *** 技术的另一种观念误区是认为这些技术是未来技术,代表着世界的未来,而尚未切近目前的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中大多数的中老年人皆不急于去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 *** 的技术,但他们都积极地要求并督促自己的子女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 *** 技术。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观念实际上代表了一种社会的基本的倾向。这种社会倾向就是:重视对青少年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 *** 技术的培养教育而忽视让中老年人了解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 *** 的技术。这种由观念倾向导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会中了解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 *** 技术的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之中,自律性较弱,必须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青少年与中老年和谐地处于相同的时空之中,并能及时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比率还是较高的。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 *** 技术虚拟出的超时空的 *** 上世界中,他律几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容易越轨、违法和犯罪。
近年来计算机信息 *** 犯罪高发原因
*** 犯罪高发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隐蔽性。由于 *** 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对象、时间、地点、手段甚至犯罪结果都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从而增加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2、智能性。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通常具有极高的技术性和专业化水平,从而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实施计算机犯罪,罪犯要掌握相当的计算机技术,需要对计算机技术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并擅长实用操作技术,才能逃避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掩盖犯罪行为。
3、犯罪主体低龄化。在 *** 犯罪实施者中,青少年占据了很大比例。他们大多没有商业动机和政治目的,而是把犯罪行为看作富有挑战性的攻关游戏,借此取得满足感。
4、跨国性。 *** 冲破了地域限制,计算机犯罪呈国际化趋势。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 *** 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
5、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 *** 化的不断发展,包括国防、金融、航运等国家各部门都将实行 *** 化管理,整个社会对 *** 的依赖日益加深,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